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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
文章来源:学工处 发布者:学工处 发布时间:2014-05-29 阅读:次
学校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(试行)
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下发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获奖学生名额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。
第二条 学校根据下拨指标按人数规模分配到各系。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。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。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1.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 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 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5. 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为我校建档贫困生。
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,实行等额评审。
第七条 每年9月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,并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。
第八条 班级民主评议,班主任审查,学校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(含名单和金额)。
第九条 系部评审完毕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,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上报省教育厅。
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。
第十二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立即追回助学金,并进行批评教育,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:
1. 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,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者;
2. 酗酒、抽烟者;
3. 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。
第十三条 留、降级学生在留、降级期间,休、停学学生在休、停学期间均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