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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
文章来源:学工处 发布者:学工处 发布时间:2014-05-29 阅读:次
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(试行)
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下发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获奖学生名额按照省教育厅(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)下达指标执行。
第二条 学校根据下拨指标按人数规模分配到系。
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第四条 获奖学生为五年制高职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:
1.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 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 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为我校建档贫困生;
5.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,成绩优良,综合素质高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① 获校级乙等或乙等以上奖学金奖;
② 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;
③ 获市级及以上三创、社会实践、文体竞赛奖励;
④ 有见义勇为行为并获得社会良好反响;
⑤ 有其它突出优秀事迹。
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七条 每年9月根据上级通知开展评选工作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各系、各班。
第八条 具体评审程序如下:
1.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,本人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(附件1)和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》(附件2),经过班级民主评议,班主任填写意见;
2.各系鉴定有关材料后,确定本系推荐名单,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统一将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》(纸质档及电子档)和个人综合材料(电子档)上交学生工作处;
3.学生工作处根据系上报材料,开展审核工作,并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核实(做假者一律取消资格,并予通报批评),经核实无误、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将评审结果上报。
第九条 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中学习成绩栏由教务处审定,对学生的其它评定内容须由所在系填写,不得由申报人本人填写,填报必须准确、规范。
第十条 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中学生的学习成绩必须是所评学年度的各科成绩,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必须真实,介绍应具体、扼要。学生的家庭情况必须先由班级学生集体评议,所填写情况由班主任核实,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审核。
第十一条 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中学校审核意见栏由主管校领导签名,写明评价性意见,加盖学校公章。
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材料均要求一式两份。
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将上级拨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,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